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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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復興區義盛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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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考字第110000220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376736800A_1100002208_ATTACH1.pdf、376736800A_1100002208_ATTACH2.pdf) |
主旨: | 有關公務人員請陪產假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10年4月21日部法二字第110534354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
二、 | 查勞動部110年4月13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0213號函釋略以,受僱者之配偶於境外生產,既有分娩事實,而陪伴方式多元,縱受僱者未離境,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15條規定申請陪產假。茲以公務人員亦為性平法之適用對象,是如遇上開情事,亦得申請陪產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