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3年11月18日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130201230A號函辦理。
二、再次重申,學生聯賽賽事以教育為目的,請務必遵守各隊教練及賽事相關人員,不得聘用涉及性別平等爭議事件(包含紀律審議程序中)、涉及兒少或其他不法事件並有明確具體事實之人員參與活動。
三、近期疑有違反前述規定之人員以「義務」名義參與活動;仍請留意前開相關人員,亦不得義務協助各級學生聯賽參賽相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