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13樓
承辦人:科員 陳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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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復興區義盛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 桃人考字第1100002208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376736800A_1100002208_ATTACH1.pdf、376736800A_1100002208_ATTACH2.pdf)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請陪產假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銓敘部110年4月21日部法二字第110534354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二、 查勞動部110年4月13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0213號函釋略以,受僱者之配偶於境外生產,既有分娩事實,而陪伴方式多元,縱受僱者未離境,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15條規定申請陪產假。茲以公務人員亦為性平法之適用對象,是如遇上開情事,亦得申請陪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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