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盛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113年暑期及113學年度代理教保員甄選簡章
桃園市復興區義盛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113年暑期及113學年度代理教保員甄選簡章 一、法令依據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三)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四)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 (五)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5年10月18日桃教幼字第 1050080688號函。 二、報考資格 (一)基本條件 1.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13條及第14條各款之情事者。若經甄選錄取後發現事實,取消錄取資格。 2.依教保條例第27條第2項規定,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最近2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證明。倘於報名時尚未取得,應填具切結書(如附件3),未於任職後3個月內向幼兒園提出前開訓練證明者,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應於113年10月31日前繳交)。 3.品行端正具服務熱誠、無不良前科紀錄與不良習慣(抽菸、酗酒、嚼食檳榔…等)。 (二)報名資格 應符合下列各項之一並繳交相關證明: 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教保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款) 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書,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教保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 ※102年8月1日起入學者,並須修畢教保專業知能課程至少三十二學分。(依據「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科與輔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參照附錄三及附表) 依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具幼兒園教師資格者。(教保條例第8條第3項) 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取得教保員資格者。(教保條例第10條第2項) 三、招聘類別及缺額 類別 名額 任教職務 聘期 代理教保員 正取1名 備取2名 [...]